(2015)前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海、陈井龙诉马建国、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陈井龙,马建国,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564号第一原告陈海第二原告陈井龙第一被告马建国第二被告李静原告陈海、陈井龙诉被告马建国、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陈井龙诉称,二原告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2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275000元,并出具一枚借据,2014年3月1日被告马建国在原告处又借款55000元,出具欠条一枚,此笔债务亦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两笔借款共计330000元。此款经二原告索要二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3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二被告的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海、陈井龙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