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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2号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岩某,男,佤族,1959年12月29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岩某西森公林罚决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西行他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岩某缴纳罚款20960.0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岩某���2015年4月22日已缴纳罚款3000.00元,又于2015年5月7日已缴纳罚款2000.00元,两项共计5000.00元。剩余的罚款15960.00元,因被执行人岩某履行能力差,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西森公林罚决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兴平审判员  杨淳淋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尼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