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潘建锦与林团林业承包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锦,林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潘建锦,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林团,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锦与被告林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为326元由原告潘建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伯硕二〇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林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