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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商初��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南开金属制品厂与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南开金属制品厂,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时商初字第0037号原告:东台市南开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工业园区(青蒲分区)。负责人:丁爱和。委托代理人:陶国鸿,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开二村**组。负责人:黄瑞玉。原告东台市南开金属制品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南开制品厂)与被告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友谊制品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南开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陶国鸿,被告友谊制品厂的负责人黄瑞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开制品厂诉称:2013年3月14日,原告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在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台农商行)主债务余额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被告五次共向东台农商行借款1150万元。后因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归还利息,东台农商行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扣划了原告账户767999元。故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76799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友谊制品厂辩称:本案所涉款项是企业借款,并非个人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友谊制品厂与东台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1500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循环借款额度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被告友谊制品厂作为借款人在该合同上盖章,黄瑞玉作为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同日,含原告南开制品厂在内的九家企业与东台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友谊制品厂的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主债务的最高余额限定为1500万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或同意借款人循环重复使用贷款、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担保责任;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之日起二年。”2013年9月6日、2013年10月9日、2014年2月8日、2014年3月6日、2014年4月3日,东台农商行向被告友谊制品厂发放贷款合计1150万元,借款到期日均为2014年6月10日。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于2014年6月28日向东台农商行代偿借款767999元。另查明:被告向东台农商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上所载被告的投资人、负责人均为黄瑞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收贷收息凭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为被告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代偿767999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向东台农商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上所载被告的投资人、负责人均为黄瑞玉,被告作为借款人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上盖章,黄瑞玉作为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且黄瑞玉在庭审中陈述其本人是被告的负责人,故应认定黄瑞玉为被告友谊制品厂的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南开金属制品厂支付代偿款7679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被告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华 佳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玲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