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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6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雍某某与马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某,马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079号原告雍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委托代理人王竟,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委托代理人张文琴,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雍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