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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伟刚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艳,王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艳,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昌山路3号。被执行人:王伟刚,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荆山路109号。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2)莱阳城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了使本案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刚银行帐户内存款8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瞻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