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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江等11人与天津雪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徐江等11人。被执行人天津雪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岐黔。申请执行人徐江等11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雪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津武劳仲案字(2015)第1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071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杨岐黔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审 判 员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