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艳萍与高磊、李洪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萍,高磊,李洪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张艳萍,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高磊,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洪飞,男,199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萍诉被告高磊、李洪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萍以庭前已调解、赔偿结清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张艳萍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