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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军与马海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军,马海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男,生于1977年3月15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住固原市。委托代理人周永红,宁夏纲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军,男,生于1977年6月7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中专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上诉人马军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军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上诉人马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马晓红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银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