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民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阮益明与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益明,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阮益明。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4)台仲裁字第431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阮益明押金和未实际租用租金计590625元;承担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13145元,执行费843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经济合社是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村民委员会的经济实体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以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2207.7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镇百亩坦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股权、对外投资权益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贤和代理审判员 郑志成代理审判员 袁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