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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姚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姚某某,陈某某,殷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殷某某。被执行人钱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姚某某、陈某某、殷某某、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姚某某、陈某某、殷某某、钱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姚某某、陈某某、殷某某、钱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