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县民初字第4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成军、杜文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成军,杜文霞,申成忠,王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388-1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申成军。被告杜文霞。被告申成忠。被告王慧。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显峰,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成军、杜文霞、申成忠、王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02元,减半收取9051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培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