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宇与李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李宏,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王宇,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李宏,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王宇与李宏、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223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李宏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九日前向原告王宇偿还借款二十万元,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前向原告王宇偿还借款余款一百三十万元;二、若被告李宏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周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李宏承担(原告王宇已预交,被告李宏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九日前给付原告王宇)。权利人王宇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周伟名下京××、京××、京××、京××、京××、京××车辆,查封李宏名下京××、京××、京××、京××车辆。另经查被执行人李宏、周伟在京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