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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祁爱、季项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祁爱,季项林,顾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被执行人祁爱,市民。被执行人季项林(系祁爱之妻),市民。被执行人顾红雨,市民。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祁爱、季项林、顾红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商初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祁爱、季项林、顾红雨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3141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庆春执行员  吴一飞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