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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维清与李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清,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郑维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