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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鄂黄州执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康,李文革,徐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鄂黄州执字第00280-1号申请执行人方康,退伍军人。被执行人李文革,务农。被执行人徐兰香,务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康与被执行人李文革、徐兰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09)黄州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李润的监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文革、徐兰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康各项经济损失71075.3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000元。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14年度就本案申请了司法救助15000元,已予领取。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方康再次书面承诺该案再执行现金15000元后,案件执行结案。本院认为,该案在部分执行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方康书面申请给予了司法救助,并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黄州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剩余赔偿款,权利人方康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执行需要时,可以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王金汉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