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菏泽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异字第2号申请异议人山东菏泽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中央公馆三楼,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其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言华,市民。被执行人张清华,农民。申请异议人山东菏泽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4年10月25日做出的(2013)菏开执字第2536-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菏开执字第253号责令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异议人山东菏泽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异议人山东菏泽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异议人山东菏泽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