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喻某某、伍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喻某某,伍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被告人喻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2012年11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志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底至10月25日,黄某某在奉新县赤田镇祠堂村租用一套民房开设游戏机用于赌博。10月中旬,朱某新(绰号“大罗汉”)投资共三万元入股黄某某游戏机室,两人各占一半股份。两人合伙七天后,黄某某和朱某新因分账问题产生纠纷,朱某新便退出黄某某游戏机股份。10月23日,朱某新认为自己有钱在黄某某那里,便想不用现金上分在游戏机赌博,但遭到游戏机室上分人员的拒绝,对此朱某新怀恨在心。当晚朱某新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要他们第二天去黄某某游戏室挽回面子。被告人喻某某提出是否带刀去,得到朱某新的同意。当晚朱某新在高安市梁天租车行租了三部小车交给被告人喻某某。10月24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叫了“中啊”、“教练”,被告人喻某某叫了漆涛、“鬼子”、“剁猪”、“小明”、“华仔”等人,在高安七星大酒店集合。朱某新驾驶自己的小车(车号赣CC21**)带着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陈某凯(另案处理)及叫来的二十余人,并且带了接了钢管的柴刀开车来到黄某某的游戏机室。朱某新让被告人喻某某叫多人去游戏机室上分,想以此来霸占游戏机不让游戏机室其他人玩游戏机,但遭到刘某花的拒绝。之后,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叫去的人便用带去的砍刀将游戏机砍烂。经价格鉴定,游戏机被损坏价值为18620元。然后朱某新、黄某某说到高安去协商这事,到了高安市“人之常情”饭店后,黄某某叫来杨某君作为中间人调解,黄某某拿了2万元现金以及打了2万元欠条给朱某新。随后黄某某报案,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被抓获归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诉称:朱某新投资三万元入股与我两人合伙开了七天的游戏机,后退出股份。因朱某新不用现金上分在游戏机上赌博,遭到上分人员的拒绝,便怀恨在心。朱某新便纠集伍某某和喻某某等二十余人持刀将我的游戏机打烂,价值18620元。后又从我这拿走20000元现金,并要我打了20000元欠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赔偿我游戏机损失18620元。退还现金20000元。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底至10月25日,黄某某在奉新县赤田镇祠堂金冷村租用一套民房开设游戏机用于赌博。10月中旬,朱某新(绰号“大罗汉”,另案处理)投资共三万元入股黄某某游戏机室,两人各占一半股份。两人合伙七天后,黄某某和朱某新因分账问题产生纠纷,朱某新便退出黄某某游戏机股份。10月23日,朱某新认为自己有钱在黄某某那里,便想不用现金上分在游戏机赌博,但遭到游戏机室上分人员的拒绝,对此朱某新怀恨在心。当晚朱某新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要他们第二天去黄某某游戏室挽回面子。被告人喻某某提出是否带刀去,得到朱某新的同意。当晚朱某新在高安市梁天租车行租了三部小车交给被告人喻某某。10月24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叫了“中啊”、“教练”,被告人喻某某叫了漆涛、“鬼子”、“剁猪”、“小明”、“华仔”等人,在高安七星大酒店集合。朱某新驾驶自己的小车(车号赣CC21**)带着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陈某凯(另案处理)及叫来的二十余人,并且带着接了钢管的柴刀开车来到黄某某的游戏机室。朱某新让被告人喻某某叫多人去游戏机室上分,想以此来霸占游戏机不让游戏机室其他人玩游戏机,但遭到刘某花的拒绝。之后,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叫去的人便用带去的砍刀将游戏机砍烂。经价格鉴定,游戏机被损坏的价值为18620元。然后朱某新等人将黄某某带到高安“人之常情”饭店,杨某君作为中间人调解,黄某某拿了2万元现金以及打了2万元欠条给朱某新。随后黄某某报案,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伍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10月23日晚上,“大罗汉”到七星宾馆316房找我和喻某某,对我们说,他在奉新和别人合伙开了一个游戏厅,被别人踢出来了,要我叫点人去找他的合伙人,把面子扳回来。我说可以。第二天上午9点钟,“大罗汉”打我电话叫我起来。到七星宾馆门口等。陆续来了9辆车三、四十个人。其中我叫了“中阿”和“教练”,喻某某叫了十多个人,陈某凯叫了一些人。“大罗汉”当着大家的面说前几天他在奉新一个游戏室丢了面子,今天要去扳回来。我带了三、四把刀,“大罗汉”带我们到了奉新地界的一个村庄一房子门口。“大罗汉”的合伙人“鱼苗子”看到情况不对,就拉着“大罗汉”在旁边谈。“大罗汉”就要大家进房子大厅的游戏机室坐下,要老板上分。上分的女的就不上。然后大家就把游戏机砸了。“大罗汉”的合伙人还谈了一会。“大罗汉”就说把“鱼苗子”带走,到高安人之常情饭店,“鱼苗子”叫了“花狗”过来谈,最后谈好要“鱼苗子”补4万元,先拿了2万元,2万元打了欠条。(2)、被告人喻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我在水木华天宾馆接到“大罗汉”电话,说他在奉新开游戏机室,“鱼苗子”把他踢开了,他觉得“鱼苗子”欺负他,叫我准备六、七个人带上家伙准备第二天去游戏机室。随后,“大罗汉”就开了奥迪A4小车过来,我开车在修理厂拿了6把砍刀放在车内。第二天上午8点多,“大罗汉”打我电话,我开奥迪A4车到了金色年代,在水木华天我要漆涛下来,要他叫201房间的“钟啊”、“剁猪”、“小明”、“华仔”也一起下来。在七星宾馆集合后,我们跟“大罗汉”在奉新进安义路口汇合,一起到了游戏机室。“大罗汉”就要崽里子到游戏机室去,大声的喊“一个人上100分”,这些崽里子都拿刀进去了,我看到有“剁猪”、“小明”、“华仔”、“狗子”,还有陈某凯叫来的人进去了。我没有进去,伍某某、“大罗汉”没有进去,“大罗汉”和“鱼苗子”就在外面谈判。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游戏机室里面的崽里子就起哄将游戏机砍烂。伍某某后来也拿刀进去砍。后“大罗汉”要崽里子将“鱼苗子”押上车带到了高安人之常情。“大罗汉”和“鱼苗子”在谈钱的事。“鱼苗子”叫人送了20000元钱过来,“大罗汉”要他在今天晚上10点钟之前拿另外20000元给他,然后放他走了。(3)、同案人朱某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鱼苗子”在奉新赤岸镇开设了赌博的游戏机室,需要备用金,要我拿点钱入股,每人占50%股份,我同意了。我拿了三万元给“鱼苗子”算是正式合伙。一直到第七天,“鱼苗子”要我退出股来。我很生气,但没说什么。几天后,我要上分的人先上分,我要到游戏机上赌博。上分的人不同意说要现金上。要“鱼苗子”出面才上了,我很生气。我有钱在“鱼苗子”那里,我上分他们不上,觉得没有面子。于是回高安后我就打电话给“多多”和“峰啊”让他们第二天和我一起到“鱼苗子”游戏机室挽回面子,他们同意了。第二天就是10月24日上午9时许,我打电话给“多多”、“峰啊”告诉他们可以出发。当时,“峰啊”还问我是否要带刀,我就说带就带。当时“峰啊”他们的刀在乡下,我就说等下我拿车过来,让他开车去拿刀。我租了三辆车,“峰啊”叫了二人到租车行开了一辆奥迪。后我驾驶我自己的车带着“多多”、“峰啊”等三十多人到了奉新赤岸“鱼苗子”游戏机室。‘鱼苗子’说有事好好谈。我拿了700元给“峰啊”要他叫带去的年青人每人上100分。上分后不打,别人也打不了。那女服务员不上,进去的年青人就用刀砸烂了游戏机。后回到高安,“鱼苗子”叫了花狗来谈,总共“鱼苗子”要给40000元给我。当时给了20000元,打了20000元欠条给我。(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奉新赤田镇金冷村开了游戏机室,开了约10天后,朱某新入股,合了一个星期后因故拆伙。结帐时外面有24000元的帐,由我担保。后朱某新上空分,工作人员不肯。跟工作人员相骂。后拿现金上分输了钱,10月24日上午10点多钟,他开车带了二、三十个崽里子拿着刀到店内,喊道:给每部游戏机上100分。当时工作人员到外面来了,我在外面也跟朱某新说有事好说,叫这些人走。朱某新对这些崽里子说他们不上分就拿游戏机砸掉。这些崽里子就拿刀将店内的游戏机全部都砸烂了。并有两个崽里子拿刀押我上了朱某新的广本小车来到人之常情。然后我请花狗出面,朱某新就说至少拿40000元。先拿20000元剩下的打欠条。因为朱某新叫的这些崽里子都拿了刀,我怕不拿会被砍,就叫店内做事的拿了20000元来人之常情给了朱某新,打了20000元欠条,我就走了。(5)、同案人漆某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参与了由朱某新纠集的到奉新去砸打“鱼苗子”的游戏机室的事。但我没有下车砸打。(6)、证人刘某花的证言,证实“大罗汉”和“鱼苗子”合伙开了几天游戏机室,后又拆伙。后“大罗汉”来游戏机室不拿钱要上分,我没有同意。叫来“鱼苗子”上了分,赚了钱走了。第二天又来,不拿钱上分,我还是不同意。他就叫他老婆拿了钱上分输了。第二天就叫人来闹事,用刀砍游戏机。理由是我没有给他面子,让他丢了人。(7)、游戏机损坏照片,证实了游戏机被损坏的情况。(8)、高价涉案字(2014)1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游戏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620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提出要求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赔偿游戏机损失18620元的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等一伙人砸烂的游戏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用于赌场内赌博的赌具,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依法应当追缴并没收。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提出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提出要求退还拿走了的20000元现金的诉讼请求问题。经查,本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和朱某新合伙用游戏机开设赌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引起,双方投资入股经营,后又拆伙。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的朱某新、黄某某在高安市“人之常情”饭店,杨某君作为中间人调解,黄某某拿了20000元及打了20000元欠条给朱某新。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所提出的朱某新一伙人拿走了其20000元现金。是否超出朱某新和黄某某合伙后又拆伙的结算范围,由于合伙人之一朱某新未到案,现有证据难以确认。公诉机关也未指控被告人伍某某、喻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法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要求退还拿走的20000元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在朱某新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拆伙发生纠纷后,在朱某新的纠集下,借故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新纠集、指使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伍某某、喻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喻某某均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赔偿砸烂的用于赌博的游戏机,因该游戏机属违禁品,不予支持;要求退还拿走的20000元因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被告人喻某某、伍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二、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锦军审 判 员 邓 莉人民陪审员 卢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