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师战军与被告董满勇、张海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战军,董满勇,张海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师战军,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被告董满勇,男,1987年6月1日出生。被告张海红,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原告师战军与被告董满勇、张海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师战军因交通事故尚未治疗终结,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洪生审判员 李红歌审判员 张 宇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