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行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唐如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诉初字第00020号起诉人:唐如德。本院于2015年05月11日收到起诉人唐如德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及答复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唐如德诉称: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原苏州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于1997年9月7日作出第951479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后又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虎公行撤字(2011)第55号《撤销治安处罚决定书》,撤销了上述第951479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故起诉人诉请判决被告作出书面说明,说明第951479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及虎公行撤字(2011)第55号《撤销治安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起诉人的行为性质不是嫖娼。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唐如德仍坚持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如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周 俭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