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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晋江市煜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万得福漂染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煜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万得福漂染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晋江市煜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候迎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狮市万得福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仁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煜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万得福漂染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江市煜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过程中以与被告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晋江市煜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晋江市煜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