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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淑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天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周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法定代表人:肖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菊萍,女,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呼图壁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淑芳,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呼图壁县。委托代理人:曹军,呼图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天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淑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疆天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 判 员 王   福   生代理审判员 陈   建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