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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二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杨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占军,李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军(曾用名:杨占库),男,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林,男,汉族,工人,户籍地昌图县三江口镇,现住古榆树镇。上诉人杨占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姜福田主审,代理审判员刘昕参加评议,于2015年4月1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占军、李春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杨占军从原告李春林处借款60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2%,并约定于2012年年前还清,该欠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利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李春林欠款本息共计6360元。如果被告杨占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元由被告负担。杨占军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开庭时妻子因精神障碍走失,本人去寻妻,故未能参加庭审,原审据此缺席判决程序违法;本人不认识李春林,未向李春林借过款,且欠条上的签字及手印均与本人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春林辩称:本人在城镇居住,也在农村种田,这期间认识杨占军,杨占军称其家庭急用钱,本人借给其6000元钱,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杨占军给本人出具欠条并签字按手印。故杨占军应偿还本人欠款。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占军在一审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期开庭,对到庭的李春林诉讼请求、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杨占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杨占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