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吴金华、扶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金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吴金华,扶畅,铜陵仁顺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肖尚春,梅百根,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铜陵市金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汪峰。委托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娟,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华,男。被告:扶畅,女。被告:铜陵仁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尚胜。被告: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吴金华。被告:肖尚春,男。被告:梅百根,男。被告:李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金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华、扶畅、铜陵仁顺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肖尚春、梅百根、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