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与辛集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辛集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地址:井陉县微水镇南。法定代表人李维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辛集市市府大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尹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虎,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38号。法定代表人赵进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虎,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贵春,系河北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协议书》交付内容的条款存在争议,应当依照商业惯例进行处理,原审对于争议条款如何履行未予查明。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已交付的房屋面积存在争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对交付的房屋面积进行鉴定,原审对于交付内容及面积未予查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路立学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