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石海与被告江北区俊杰水果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江北区俊杰水果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05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江北区俊杰水果店,住所地江北区盘溪路480号附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与被告江北区俊杰水果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