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明生与黄海波、陈玉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许明生,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志猛、王淑霏,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海波,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玉珠,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贵格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珠。被告王东梅,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生诉被告黄海波、陈玉珠、福建省南安市贵格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东梅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中芸洲海景花园城步行街(一期)滨海园3-102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219478号】(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并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东梅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中芸洲海景花园城步行街(一期)滨海园3-102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21947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梅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