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初字第9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齐铭与赖永祚、苏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铭,赖永祚,苏秀华,张绪军,合浦金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齐铭诉赖永祚、苏秀华、张绪军、合浦金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910-2号原告:张齐铭。委托代理人:钟德锋,钦州市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永祚。被告:苏秀华。被告:张绪军。被告:合浦金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婉文,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德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铭与被告赖永祚、苏秀华、张绪军、合浦金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2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2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1824元)。审 判 长 满斌香代理审判员 苏文轩人民陪审员 李家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