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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杨行铜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杨行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杨行铜材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杨行铜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7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杨行铜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杨行铜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上海杨行铜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协助申请人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小赵砦生活区11号楼产权手续登记至申请人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向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