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洪志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27号罪犯洪志强。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5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洪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8073.28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6月20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禹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6年4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201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洪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洪志强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志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