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与冉平、赵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赵敏,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赵敏。被执行人冉平。申请执行人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敏、冉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敏、冉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敏、冉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案款共计627097.82元。但被执行人赵敏、冉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赵敏、冉平名下登记的位于龙泉驿区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以及扣划了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93400元。尚欠余款部分待双方当事人到龙泉房管局共同办理撤销位于龙泉驿区住房的合同备案后再进行结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27097.82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赵敏、冉平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458700元及相应利息(此金额为双方协商结果)。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东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