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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昌牧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中原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昌牧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原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417号原告驻马店市中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法定代表人张浙钧,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驻马店市中原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汪雪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中昌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中原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中昌牧业有限公司以因故暂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中昌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中昌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张福远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