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泸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行泸溪支行与杨官柏、彭桂菊、泸溪县华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行泸溪支行,杨官柏,彭桂菊,泸溪县华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泸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行泸溪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泸溪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成伟,男。被执行人杨官柏,男。被执行人彭桂菊,女。被执行人泸溪县华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官柏。建行泸溪县支行申请杨官柏、彭桂菊、泸溪县华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泸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行泸溪县支行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官柏、彭桂菊外出下落不明,案件执行标的较大,抵押物类型复杂,被执行人对外欠款多,社会影响较大,现处置抵押物困难,为防止矛盾激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泸溪县人民法院(2009)泸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谢兴武审 判 员  向永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