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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王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对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