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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义田与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田,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兆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杨义田,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连城县。委托代理人傅金沉,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建生,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西环路。法定代表人王兆平,职务董事长。第三人王兆平,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经商,住连城县。原告杨义田诉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兆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40元,减半收取15520元,由原告杨义田负担。审判员  罗琳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贵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