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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罗超与罗世银、筠连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超,罗世银,筠连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罗超,男,汉族,住筠连县巡司镇。被执行人罗世银,男,汉族,住筠连县巡司镇。被执行人筠连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北环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苏友彬,总经理。本院依据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超申请执行人罗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世银、筠连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超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告罗世银在判决生效后即行赔偿原告罗超人民币88249.9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