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嘉倪与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48号秋涛发展大厦B幢一层部分、二层至十层全部。法定代表人:陈珍荣,总经理。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操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