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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第11层02B单元。负责人樊卓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楠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与南湖路深华商业大厦第10层1003、1004。法定代表人樊卓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楠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1号楼1层101(200区)。法定代表人四方基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庄,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礼平,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1号楼永旺国际商城购物中心1层NO.100区域。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扬,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温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二明,男,1983年7月2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丁飞,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上诉人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8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阴 虹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