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付宝林与胡日查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837号原告付宝林,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胡日查巴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1月4日被告从我处借款5000元,月息按3分计算,这些年我一直找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6835元,合计21835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没有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枚“欠条”(原件),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欠条上约定月息为3分,此欠款至今未偿还。被告未进行质证。本院认为,被告虽未进行质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调取了本金5000元,自2005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1日贷款利息数额。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调取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5年11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条,欠条上约定月息按3分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欠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另查明,本金5000元,从2005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1日按银行年利率5.900%计算的利息为2759.07元。原告为计算利息支出费用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金5000元,从2005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1日按银行年利率5.900%计算的利息为2759.07元,其四倍为11036.28元,而原告主张按每元月息0.03元计算的利息为16835元,超过5798.72元,对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日查巴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付宝林欠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1036.28元及计算利息费用50元,合计16086.28元(利息已计算到2015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年利率5.900%的四倍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应收取的173元由被告胡日查巴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