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淑平与王洪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平,王洪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46-2号原告:张淑平,2015年4月20日死亡。被告:王洪齐,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史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平与被告王洪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于2015年4月2日作出唐公交认字(2015-9-1】第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王洪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因原告已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唐润)公(刑技)鉴(法医)字(2015)0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为:死者张淑平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结合上述两点,本案被告王洪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韩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景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