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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邹福与被告陈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福,陈玉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邹福,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陈玉学,男,汉族,现年43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原告邹福诉被告陈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玉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陈玉学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陈玉学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陈玉学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玉学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福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537.5元,退还原告邹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