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谢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谢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10号原告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清算组负责人朱小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炳辉,清算组成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萍,清算组成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伟,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郭坚,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海南,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谢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