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进申请执行曹新华、余艳���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曹新华,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王进,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曹新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余艳,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5)自流执字第59-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曹新华所有的川CR83**小型轿车一���,并根据生效的本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新华所有的川CR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廿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