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广众发搬屋运输服务部与广东省博物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博物馆,广州市天河广众发搬屋运输服务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博物馆,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魏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广众发搬屋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崔庆民。上诉人广东省博物馆(下称省博物馆)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广众发搬屋运输服务部(下称广众发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博物馆搬迁运输租赁合同》涉及全省范围内,并非仅限于广州市内,故该合同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众发服务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省博物馆与广众发服务部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了《广东省博物馆搬迁运输租赁合同》,由后者为前者提供搬迁运输工程,包括物品、货物及相关产品的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后因运费支付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3)360号《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第二项第五目规定:“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本案系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内,原审法院据此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省博物馆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城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林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鸣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