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孙桃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299号罪犯张孙桃,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温乐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孙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孙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孙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3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孙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孙桃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08月0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金 革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