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柴宏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宏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冀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宏宏,男,1987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811987030901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北内漳村,个体养殖。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1日转逮捕,同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被冀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冀州市冀新路***号。辩护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宏宏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宏宏及辩护人牛荣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柴宏宏受肖某的约请到冀州市唱响时光歌厅唱歌,当时受害人李某2同好友李颖、宋某、肖某、邢某一起吃晚饭后,已到了唱响时光,柴宏宏到后在209包间由肖某做了介绍,因包间内较热,柴把外衣脱下放在靠东墙沙发北侧的靠背上,六人在包厢内唱歌饮酒。期间柴宏宏提出相互添加微信好友,李某2便坐到柴的旁边,加完好友后随手把手机放在沙发靠背上去唱歌。23时许柴宏宏说有事离开,拿衣服时看到李某2的苹果手机,顺手装到自己的衣兜内带走,出门上车后将手机关掉。晚11时40分李某2等人准备离开包厢时,李某2发现自己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不见了,拨打该手机处于关机状态,遂报警。第三天,肖某打电话问柴宏宏是否见到李某2的手机,柴予以否认。经冀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Plus金色大屏手机的价格为578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宏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被告人柴宏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手机鉴定价格偏高;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手机已经退还被害人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小,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柴宏宏受肖某的约请到冀州市唱响时光歌厅唱歌,当时受害人李某2同好友李颖、宋某、肖某、邢某一起吃晚饭后,已到了唱响时光,柴宏宏到后在209包间由肖某做了介绍,因包间内较热,柴把外衣脱下放在靠东墙沙发北侧的靠背上,六人在包厢内唱歌饮酒。期间柴宏宏提出相互添加微信好友,李某2便坐到柴的旁边,加完好友后随手把手机放在沙发靠背上去唱歌。23时许柴宏宏说有事离开,拿衣服时看到李某2的苹果手机,顺手装到自己的衣兜内带走,出门上车后将手机关掉。23时40分李某2等人准备离开包厢时,发现自己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不见了,拨打该手机处于关机状态,遂报警。第三天,肖某打电话问柴宏宏是否见到李某2的手机,柴予以否认。经冀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Plus金色大屏手机的价格为5784元。案发后,被盗苹果6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柴宏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冀州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柴宏宏的供述;证人肖某、李某1、邢某、宋某的证言;被盗手机销售票、手机串号信息及手机照片;6、冀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冀州价鉴字(2015)第15号关于被盗苹果6Plus金色大屏手机一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冀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宏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鉴定价格偏高的意见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本庭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宏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568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文果人民陪审员  李向飞人民陪审员  赵建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