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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谭某某、刘某某与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24-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514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等,但被执行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涉案房屋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涉案房屋可办理过户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514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旭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助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