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调确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社生、陈泽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社生,陈泽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调确字第113号申请人:李社生,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常宁市,。申请人:陈泽伟,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社生与申请人陈泽伟关于裁定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纠纷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李社生与申请人陈泽伟因民事纠纷,于2015年3月25日经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泽伟支付申请人李社生医药费500元;二、双方自愿调解后,不得再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及打击报复对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首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