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黄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黄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黄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黄家营社区。法定代表人解钢本,该社区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沟岔社区。法定代表人秦美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黄家营社区居委会与被执行人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志胜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