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与张海军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张海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商初字第2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负责人刘恒勇被告张海军,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日报社印务中心业务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银苑小区22号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诉被告张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张秀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